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經111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經113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收支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畫,協助本校校務發展,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會為辦理財務管理,由本會會務人員執行秘書、幹事協助處理採購、會計、出納等事務。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
四、其他收入。
本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於收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活動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務支出。
三、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本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規定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第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財務委員及出納幹事具名,以本會名義在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10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會務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周
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五、監察委員應每二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八條 本會會務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20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本會及本校各留存一份。
第九條 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十條 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