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經103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修正條文經111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修正條文經113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增進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為宗旨,設立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
第二條 | 本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南投縣水里鄉南湖路2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以利會務運作。 |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家長選(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舉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
第四條 |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
第五條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中選(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會應選(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舉。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
第六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七條 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3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 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第十條 |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七、依本章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舉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 |
第十二條 |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本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 |
第十五條 |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會務人員名冊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備查。 |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
第十九條 家長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九月十六日起至隔年九月十五日止為原則。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財務管理規定如附件。監察委員應每2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 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本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應彙整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由本校報請國教署核處。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國教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