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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標章及相關法規

  • 本標章原係由陳果夫先生等人規劃設計,於民國33年5月,由行政院前社會部核定為我國合作標誌。

  • 民國82年2月經前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取得服務標章註冊登記,民國92年5月內政部接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標章註冊登記,期限至102年10月申請延展註冊,期限至112年,做為合作社場之管理、輔導、監督、產品品質之驗證及舉辦各項與合作事業有關之講習、教育訓練之業務。

  • 本標章之義:中間三個「人」字,表示「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合作精神,外環表示合作大團結。

  • 三條紅線,表示實現三民主義為我國合作運動的最後目標。

  • 青、白、紅三色,為我國國旗顏色,其涵意與我國國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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