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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有限責任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社員大會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七月三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社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社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社員大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置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曁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三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本社以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南投縣水里鄉南湖路2)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社員,其未具合作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資格者為預備社員。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退休等)

三、死亡。

第八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股

 

 

第九條:本社每股金額新臺幣十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股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股金。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一、預備社員應推選預備社員代表四人。

第十三條:本社設理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理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實習理事一人、監事一人。由預備社員代表互選之。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預備社員、實習理事、監事、列席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職權如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程。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除經理外,必要時得聘專任人員,由理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經理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廿十條:理事、監事,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廿一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二條: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廿三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四條: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五條: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務

 

 

第廿七條: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業務:辦理學生用品、食品飲料、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代理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及體育服裝等業務(以上各項業務,由各社自行決定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廿九條: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條: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一條: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編製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 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社年度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份,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六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非經社員大會決議不得動用。但公積金總額已累積到股金總額二倍以上時,公積金訂為百分之一,其餘百分之九移作公益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七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議,作為辨理清寒學生獎助金,社員康樂活動或學校公共設備經費。惟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占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三、以百分之五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具公教人員身分不得支領)

四、以百分之四十二作社員交易分配金,依照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散

 

 

第三十三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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