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
106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台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教育部102年8月24日修正行動電話(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三、教育部108年6月2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四、國教署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規定。
貳、目的:為使學生避免干擾教學,影響自身、團體學習及濫用行動載具的前提下,訂定本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以培養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相關禮儀,配合適切有效的管理,維護校園及班級秩序,特訂定本規定。
參、行動載具定義:本管理規定所稱之行動載具,係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管理規範
一、使用規定
(一)為維護上課秩序,避免影響教學與學習,學生於上課時段除課程需要由任課教師允許使用外,行動載具不得使用並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非震動模式。
(二)集會時段比照上課時段辦理。考試期間依各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三)其他時段,允許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惟應自我節制避免影響自身健康及他人安寧。
(四)使用行動載具時,應輕聲細語,避免邊走邊講,並禁止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等情事。
(五)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行動載具不得有錄影、錄音、拍照及上傳散播等行為。
(六)為維護用電安全與品質,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或周邊設備充電。
二、違規懲處:使用行動載具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議處;另累犯或屢勸不聽者,由學務處協同導師通知家長到校處理。
伍、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