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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 / 學務章則及各項規定 /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辦法(112.01.19校務會議修訂)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306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0414日校務會議修正

10406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70115日校務會議修正

1080628日校務會議修正

10808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06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120119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項、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三、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表現者。

六、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能增進班級團結爭取榮譽,且有具體事實者。

八、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九、值星、值日或擔任公差勤務表現優異者。

十、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表現良好者。

十一、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愛護公務,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明顯進步,且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十五、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內容充實優良者。

十六、經校外會聯巡登記優良者。

十七、主動維護校園環境清潔,有具體事實者。

十八、主動反映意見,能預先防範影響班級秩序者。

十九、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二十、各項壁報比賽優勝班級,實際參與繪製者。

二十一、拾物不昧。

二十二、代表班級參加全校性團體比賽,獲得第三名者。

二十三、其他合於記嘉獎乙次獎勵者。

二十四、參加全校性團體比賽,獲得第二名者,或參加全縣性比賽,獲得第三名者,記嘉獎兩次。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三、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

五、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六、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七、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八、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敬老扶幼、增進團體利益者。

九、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十、住宿生內務全學期最優,並嚴守輔導規定者。

十一、代表班級參加全校性團體比賽,獲第一名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全縣性比賽,獲第二名者。

十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其他合於記小功乙次獎勵者。

十五、代表學校參加全縣性比賽獲第一名者,記小功一次。

十六、全國性比賽獲第三名者,記小功兩次。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三、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六、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七、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八、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九、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第二名者。

十、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第一名者,記大功兩次。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擔任各級幹部未盡職責,而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七、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八、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或課室安全者,或上課不專心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違反本校學生請假須知,情節輕微者。

十、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三、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情節輕微者。

十四、與同學爭吵,情節輕微者。

十五、學生自主學習時間或午休擾亂秩序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仍未改善,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情節較輕者。

十七、擔任各級幹部未能盡責,情節較輕者。

十八、違反本校學生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通學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九、違反本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再犯或侵害他人名譽但情節輕微者。

二、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三、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如爬牆或由工地進出)或不假外出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

五、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較重者。

六、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較重者。

七、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八、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九、違反本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違反本校學生請假須知,情節重大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重大者。

十二、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十四、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而有悔意者。

十五、吸菸(含電子菸、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尚非重大者。

十六、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者。

十七、攜帶學校公告禁止攜帶之危險物品到校者。

十八、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九、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仍未改善,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情節嚴重者。

二十、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侵犯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或身心受創者。

二十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輕者。

二十三、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二十六、借用(借給)他人證件違規使用者。

二十七、學生於校外遭警方或校外會巡查發現違規行為且通知本校,違規情節輕微者。

二十八、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情節嚴重者。

二十九、私取他人物品而未告知之,情節輕微者。

三十、違反本校學生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通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十一、違反校規(含遲到早退)被查獲時,逃避登記料或謊報個人資料者。

三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七、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八、吸菸(含電子菸、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二、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十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十五、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十六、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七、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十八、集體打架或械鬥,情節輕微者。

十九、校外行為不檢,經警方或校外會通知本校,違規情節重大者。

二十、住宿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且符合規定中記大過處分者。

第十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及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學生自治組織於收受或知悉獎懲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十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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