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商工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規定
9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因一時疏忽而觸犯校規之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奮發遷善,期能變化氣質,敦品勵學,特定本規定。
三、實施要項:
(一)凡違反「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記警告至大過者,自懲處日隔日起,決心改過遷善者,得依本規定申請銷過。
(二)申請銷過學生,至生輔組領取銷過申請單並經由原處分人、導師知悉後由認證師長註明日期開始實施,完成銷過程序後提當月導師會報審查通過後登錄。
銷過方式
1.站立反省:由學務處認證。
2.愛校服務:由學校教職員工認證
(四)銷過次數
1. 警告乙次:須累積10次。
2. 小過乙次:須累積20次。
3. 大過乙次:須累積40次。
(五)銷過時間:每次銷過20至30分鐘,得於課餘時間向認證師長報到執行。
(六)學生辦理銷過完成後,書寫300字心得報告後連同銷過單繳回生活輔導組登錄。
(七)銷過期間經查仍有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規定遭懲處者,因不符銷過之目的,取消本次銷過申請。
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水里商工改過銷過申請表 (申請銷過同學須完成粗框每個欄位,並經原處分人與導師知悉後,始得銷過。一次申請一個項目) | |||||||||||||||||
班級 | 學號 | 姓名 | 申請 時間 | 年 月 日 | |||||||||||||
懲處時間 | 懲處內容 | ||||||||||||||||
懲處原因 | 自我檢討 | ||||||||||||||||
原處分人 | 導師 | ||||||||||||||||
以下欄位由認證師長蓋章 | |||||||||||||||||
次數 | 蓋章 簽到 | 蓋章 簽退 | 次數 | 蓋章 簽到 | 蓋章 簽退 | ||||||||||||
1 | 6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l 銷過期間經查仍有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規定遭懲處者,因不符銷過之目的,取消本次銷過申請。 l 警告須完成1張,小過2張、大過4張。 | |||||||||||||||||
導師 | 生輔組 審核 | □銷過期間經查違反獎懲規定遭懲處,取消本次銷過申請。 □審核通過 | 學務主任 | ||||||||||||||
生輔組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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