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宿舍 / 相關規定

國立水里商工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101.01.03初版

106.01.17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訂定。

貳、  目的:充份發揮宿舍監護功能,使學生宿舍保持安全、寧靜,提昇讀書研究風氣,並培養其守法、守紀之民主法治觀念、整潔規律之良好生活習慣及高尚之品德,奠定全人格教育之基礎,以樹立誠、敬、謙、和之優良校風。

參、  權責區分﹕

一、 總務處﹕由總務主任督導庶務組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  宿舍設備之採購及維修。

(二)  水電供應。

(三)  宿舍內所有財產及物品律定使用、維修與更換年限。

(四)  其他相關事項。

二、 學務處﹕由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活輔導組長、輔導教官及舍監負責下列事項﹕

(一)  學生生活輔導。

(二)  學生安全、秩序維護。

(三)  宿舍整潔、衛生維護。

(四)  宿舍用品請購(修)。

(五)  其他相關事項。

另補充輔導教官與舍監職責如下:

(一)  輔導教官職責﹕

1. 負責宿舍生活管理及學生起居作息督導。

2. 負責學生秩序整潔、休閒活動之督導。

3. 督導早晚點名、內務整理等。

4. 住校生家長與導師之連繫。

5. 特殊事件防範及處理。

6. 住校生臨時疾病、事故之處理。

7. 綜理住校生之獎懲建議。

(二)  舍監職責﹕

1. 負責宿舍行政及協助住校生輔導一切事宜。

2. 開學兩週內清點宿舍所有財產、並將財產清冊送總務處核對。

3. 學期結束前乙周檢查宿舍內所有設施、設備及物品,如有損壞或需維修、更換,應填具請修單,俾利總務處於寒、暑假期間處理。

4. 維護宿舍安全、檢查水電、門窗及消防、逃生設施等,如有損壞通知總務處維修。

5. 總務處如認定該設施(物品)屬不正常損壞,舍監應協同勘驗並追究責任及討論賠償事宜。

6. 總務處完成維修或更換工作後,舍監應於請修單上簽名確認並於財產清冊之維修記錄欄內註明。

7. 督導宿舍幹部實施內務及環境衛生檢查。

8. 協助搭、退伙食及住、退宿調查申請。

9. 住校生疾病之照料並通知家長。

10.  注意學生安全,就寢後實施查舖。

11.  協助特殊事件之防範、處理及反映。

12.  住宿生請假之查核。

13.  定期召開宿舍幹部會議及不定期召開宿舍座談會。

14.  主持早晚點名及晚自習秩序維持。

15.  住宿生表現優劣及獎懲建議。

16.  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17.  男女舍監若請休假互為代理。

三、  學生自治幹部職掌區分﹕

(一)  自治幹部設立目的﹕

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第參條第五款訂定。

(二)  自治幹部遴選:由舍監及輔導教官負責遴選事宜。

1.  舍長:遴選一人。

2.  副舍長:遴選一人。

3.  樓長:遴選四人。

4.  副樓長:遴選四人。

5.  寢室長:各寢室遴選一人,舍監核可。

註:

(1) 自治幹部於每學期結束前改選,新學期開始即完成新舊交接,連選得連任。

(2) 自治幹部於學期中出缺時,隨即補選。

(3) 輔導教官及舍監認為幹部不適任得立即進行改選。

(三)  舍長職責﹕

   承本校之原則及學務處之指導,督導宿舍安全、秩序、整潔內務等事宜。

(四)  副舍長職責﹕

1.   擔任宿舍清潔工具之領用及維護。

2.   宿舍內務、公共清潔區域輪值及大掃除之安排與執行督導。

3.   互助小組之編組、督導與執行。

4.   舍長不在時,代理舍長職務。

(五)  樓長職責﹕

1. 督導各樓秩序之維護,自習人數清查及負責值星排定。

2. 輪值星期間負責宿舍作息時間之控制。

3. 早晚點名集合擔任指揮工作。

4. 熄燈就寢時,督導各樓紀律維護與水電管制。

5. 就寢時,負責樓層各寢室人員查舖,並向值星自治幹部回報查舖狀況,如有人員不在應即向舍監反應。

6. 為防止寢室突發或意外事件,擔任值星期間,如因特殊事故必需請假離校時,須覓妥代理人執行值星勤務,並經舍監同意後始得離開。

(六)  副樓長職責﹕

1. 負責各樓整潔之維護、公共區域之清潔、大掃除之執行與督導。

2. 負責各樓秩序維護。

3. 負責填寫內務檢查工作表並紀錄彙整。

4. 輪值星當週負責填寫內務公佈表並記錄彙整。

5. 樓長不在時代理樓長職務。

(七)  各寢室設寢室長一人,其職責﹕

1. 執行寢室內一切規定事項,早晚點名、就寢人數清查,掌握並對室友疾病反映及照顧。

2. 負責寢室整潔秩序之維護及設施安全保障。

3. 盡力解決室友之疑難或轉達報告有關事項。

4. 室長不在時由第二床代理,依此類推。

四、  宿舍會議﹕

(一)          目的:為使住宿同學對宿舍管理、生活設施等問題,能獲得溝通及改善,增進住宿生團結和諧情感,提昇生活品質。

(二)          時間﹕

1. 定期﹕學期中召開宿舍座談會議。

2. 不定期﹕視需要召開宿舍幹部座談會或臨時性之宿舍座談會議。

(三)          參加人員﹕

1. 主席:由學務主任擔任。

2. 紀錄:承辦教官擔任。

3. 生輔組長、舍監等列席。

4. 全體住宿生。

5. 其他必要人員。

(四)          本會議必要時得敦請校長及一級主管列席指導。

(五)          會議程序﹕

1. 主席宣佈開會。

2. 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含學校政策宣導)。

3. 討論及表決。

4. 臨時動議。

5. 主席結論。

6. 上級指導員講評。

五、  考核:

(一)            目的:為表達公正、公平、公開獎懲分明,發揮自治團結向心力,於任期內實施階段考核,凡任期中經考核不具領導能力者,即予免職,另擇優秀同學擔任,全期考核優異者,由輔導教官簽辦獎勵。

(二)            考核權責:

1. 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輔導教官:負有對全體自治幹部考核權。

2. 舍監:負有對全體自治幹部考核及獎懲建議權。

3. 舍長:負有對副舍長、樓長、副樓長、室長、住宿生考核及獎懲建議權。

4. 副舍長:負有對樓(副樓)長、室長、住宿生考核及獎懲建議權。

5. 樓長:負有對副樓長、室長、住宿生考核及獎懲建議權。

6. 副樓長:負有對室長、住宿生考核及獎懲建議權。

7. 室長:負有對寢室內同學之獎懲建議權(全期經考核表現優異之室長另簽請獎勵)。

肆、  住宿申請﹕

依「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第貳條規定。

伍、  宿舍規則﹕

一、  生活管理:

(一)   作息時間表: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第參條第二款規定。

國立水里商工學生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

時間

行動

注意事項

0630-0650

起床、盥洗

及內務整理

0650時值星吹集合哨。

0650

早點名

男女生分開實施點名及互助組回報。

0700-0730

打掃

及早餐

公共區域、個人房間打掃,並依規定時間將垃圾及回收資源放置指定地點,各樓幹部督導並實施寢室內務評分。

0720

離開宿舍

宿舍關閉時間,如因故須進入宿舍者,應向輔導教官(假日值勤教官)報備並登記後始得進入。

1630

宿舍開門

1700-1900

自由活動

及晚餐

一、服儀應整齊,不得穿著睡衣、拖鞋等出寢室及進入餐廳。二、晚餐時間:1720-1820。三、男女宿舍可每週各擇乙日外出購物。

1900-1935

第一節晚自習

一、依指定地點就位自習。

二、非休息時間禁止睡覺、聊天、看無關課業內之書籍或擅自離開,以免影響他人讀書。

三、不得穿著拖鞋,可著涼鞋、球鞋、皮鞋。

1940-2025

第二節晚自習

2030-2115

第三節晚自習

2130-2200

晚點名、

互助組回報

一、男女生分開實施點名及互助組回報。

三、請假外宿須由家長來電確認並由舍監或教官簽証。

四、如學校指派夜間公差,應將証明送交舍監。

2210

熄燈、就寢

一、宿舍大門由值星自治幹部,準時關閉。關燈後20分鐘內不可起床。

二、夜讀者(需全寢室同意並向舍監報告)使用個人檯燈,不得再盥洗,並避免走動,不可於此時段討論功課,以免影響他人就寢,並於2300時熄燈就寢。

三、考前乙週可延長晚自習至2400時。

附註

一、收假日於2130收假點名,無法按時返校者,應於收假前請家長代為請假。

二、因臨時事故無法按時返校的同學,應由家長來電告知舍監或教官,完成請假。

三、假日留宿,除有特別規定或活動外,一律按本表實施,日間以學校上下課鐘聲為準,於寢室內自習。

    

二、  內務規定﹕(如宿舍內部格式不一,應另行統一律定擺放規定,要求整齊)

(一)  毛巾掛於毛巾架並拉平,排列整齊;棉被外包床單並平舖於床上,字體向窗戶,應平坦整潔。

(二)  除制服、餐服置衣櫃內側,其餘衣物一律折疊整齊放置於內務櫃。

(三)  桌上除書本、杯子、水壺、衛生紙外,不得放雜物。

(四)  椅子以寢室為單位統一靠邊。

(五)  床下由左向右依序排列皮鞋、運動鞋、拖鞋、臉盆、鞋尖向外(限各ㄧ雙,餘放第二列)上舖在左,下舖在右。

(六)  寢室內禁止塗鴉、懸掛或張貼未經規定或許可之任何物品。

(七)  地板保持清潔。

三、  休請假管制:

(一)  收假日晚上2130時集合點名,因故無法按時返校者,應於休假前填寫請假(歸宿)單先行完成請假;因臨時、緊急事故無法按時返校者,應請家長電知學校,完成請假程序,否則視同逾假,依情節輕重處分。

(二)  乙週乙次購物時間為1700-1900,並且僅能外出採購生活物品,不得餐敘或逛街等其他情事。外出服裝不得穿拖鞋或睡衣褲,逾時返回者依情節輕重處分。

(三)  若於平常日因臨時事故必須請假返家者(或未及時完成請假者),需親自持請假單向舍監說明,經舍監查證後,亦應於到家後立即來電告知。

(四)  夜間請假外出看病需同寢室人員乙員陪同,並於返宿時驗證醫療收據或相關證明(返回時間不超過2100)

(五)  因故全天請假者仍應事先告知舍監,以利人員掌握。

四、  互助編組:

(一)  目的:學習、生活互助。

(二)  編組﹕各寢室編成一小組,寢室長為互助小組長。

(三)  互助組回報,利用早晚點名時間定時實施,如有緊急事故,應立即回報,即時處置。

(四)  平時同學病痛或住院時,互助組成員應互為照顧,守望相助;功課應互相切磋。

五、  一般規定﹕

(一)             宿舍床位一經編定,非經舍監許可,不得擅自更換,否則依違反宿舍規定議處;

(二)             宿舍公物、設備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換及攜帶外出。

(三)             每日起居依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行之。

(四)             宿舍內之物品應於進住時完成清點,如有問題應即向舍監反應登錄;退宿時經清點如有缺少,應照價賠償;寢室內公共設施由該寢室人員共負保管責任,如有非自然損壞由破壞者賠償;查無破壞者,由該寢人員共同賠償;正常損耗(壞),請總務處維修;水電公物必須珍惜使用,打掃(或使用中)人員一經發現損壞,應立即報告。

(五)             寢室內務由室長督導,室內公共區域不完善者記室長內務不及格,走道不可堆放垃圾,每日應定期傾倒乾淨。

(六)             開關門窗應輕拉輕放,避免發出聲響,紗窗不得擅自取下,否則以破壞公物論處。

(七)             宿舍內不得高聲喧嘩、吵鬧、吸煙、賭博、鬥毆、酗酒、偷竊或其他違規行為。

(八)             個人貴重物品不得放置於宿舍,以免遭人覬覦,如遺失應自行負責。

(九)             早點名時,依當日課程穿著規定服裝,不得遲到及穿著拖鞋參加早、(晚)點名。

(十)             不得穿拖鞋;任何時間離開宿舍,應遵守生活禮儀,服儀整齊。

(十一)         下午放學後,晚自習1900時前,可於校內自由活動(應避免地下室、停車場及偏僻陰暗處),服裝應整齊,不得穿著睡衣、拖鞋等服裝出宿舍,以維校譽。

(十二)         晚自習時,不得藉討論為由走動、倒水、聊天,以免妨礙他人;晚自習秩序由各樓長維持,如有同學未到應即向舍監或教官報告處理。

(十三)         離開寢室應立即關燈,公共區域應由負責打掃單位派員檢查水電關閉狀況,晚間2200時熄燈就寢(夜讀開小燈),熄燈前須盥洗完畢,不得於熄燈後洗澡及洗衣服,以避免聲響過大影響其他同學作息。

(十四)         2200時熄燈後,繼續夜讀同學,應複習課表內功課,不得閱讀課外書籍、小說、漫畫或其他非關功課之書籍、雜誌;討論功課請利用其他休息時間,不得於夜讀時討論,避免影響他人作息。

(十五)         除特別規定外,任何時間宿舍禁止異性或非住宿人員進入,不得在宿舍內會客或留宿親友或非住宿之同學。

(十六)         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線、安裝插頭、使用電熨斗、電湯匙及其它電器。嚴禁使用易燃物品(如酒精、罐裝瓦斯等)及各種爐具、火燭等。

(十七)         宿舍關閉時間欲進入宿舍,須經過舍監或輔導教官同意並登記管制,不得私自取用鑰匙進入。

(十八)         平日住宿期間不得飲酒或攜帶酒精飲料外,假日或外出返校前亦不得帶醉態返校,所有住宿學生將於假日晚間點名時檢查,違反規定者將依校規或住宿規定處分。

(十九)         寒、暑假期間住宿生不可留住宿舍,個人物品均應攜帶回家,避免遺失,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由個人負責。

(二十)         宿舍集合、點名、座談會及任何防災演習等,不得無故未到。

(二十一)     確立法治觀念,服從自治幹部之領導。

(二十二)     任何住宿同學違反規定,應依懲處規定建議處分,嚴禁私自以體罰或體能訓練作為處分方式。

(二十三)     男女同學間不得刻意有肢體接觸或不雅舉止,應僅守男女份際。

(二十四)     國定假日或其它活動欲申請留宿者需滿50人(男女生分開計算),舍監原則上一人配合管理,留宿者生活作息比照平日。

(二十五)     宿舍每二週實施環境內務評比,評比結果公佈後由舍監辦理獎懲。

(二十六)     有下列情事者,列為不同意住宿名單,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住宿。

1. 曾因行為不檢遭退宿者。

2. 在校期間因個人行為不檢,遭記兩次大過(含)以上處分者。

3. 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其他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4. 該學期期間曾辦理退宿者(包含寒、暑假)。

陸、  獎懲﹕依據「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第參條第三款訂定。

一、  獎勵:

(一)  自治幹部表現,每學期檢討成效,由業務承辦教官簽請校長記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二)  對宿舍有特殊貢獻或熱心服務同學,視情節議獎。

(三)  內務環境評比,一週內整潔及秩序最優寢室者,由樓長簽請舍監給予累積計點,於學期結束前辦理獎勵。

(四)  全學期檢討,除自治幹部外,擇優三名給予嘉獎乙次以上之獎勵。

(五)  熱心公益或參加宿舍內各種服務工作努力者。

(六)  參加宿舍內競賽成績特優者。

(七)  勉勵友愛同學向善或主動協助輔導人員調處同學紛爭,有具體事實及成效。

(八)  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值得獎勵者。

(九)  主動負責整理維護宿舍秩序整潔者。

(十)  個人內務整理優良者。

(十一) 其他值得獎勵事蹟者。

二、  懲罰:違反規定之處分(累犯者加重議處)

(一)  勞動服務﹕利用休息時間實施

1. 早晚點名遲到者。

2. 請假未按程序或時間內完成者(緊急事故者例外)。

3. 服裝不整出校門者。

4. 未按宿舍生活作息時間洗澡、洗衣服者。

5. 宿舍內喧嘩、擾亂晚自習秩序者。

6. 其他合於愛校勞動服務者。

(二)  記警告乙次處分﹕

1. 不服從自治幹部之領導,情節較輕者。

2. 自治幹部未確實負起責任,情節較輕者。

3. ()假逾時返校者。

4. 宿舍內喧嘩破壞安寧、擾亂晚自習秩序,經勸導不聽者。

5. 連續兩週內務環境評比三次不合格者。

6. 早、晚點名或集合無故未到或遲到兩次者。

7. 在寢室內飼養動物者。

8. 未經核准隨意張貼文件、海報者。

9. 宿舍關閉時間未經同意擅入宿舍者

10.  私自更換床位者。

11.  外宿證未依規定繳回、簽章者。

12.  晚自習及熄燈後使用手機影響他人作息者(初犯)

13.  晚自習或熄燈後躺在床上聊天、隨意走動或盥洗者(累犯者加重處分)

14.  當樓幹部、室長未督導緊急照明燈保持正常狀態者(照明燈的總電源保持ON,照明燈插頭插上)

15.  早上離開宿舍未關閉室內照明電器、電扇之寢室成員。

16.  未關閉浴室、廁所電燈及清潔工作不確實之值日人員(初犯者勞服乙週、累犯加重處分)

17.  晚自習吃零食者。

18.  晚點名穿著拖鞋者。

19.  未經允許進入頂樓水塔者。

20.  其它合於記警告者。

(三)  違反下列規定記小過乙次處分﹕

1. 不服從自治幹部之領導,情節較重者者。

2. 自治幹部未確實負起責任,情節較重者。

3. 宿舍為公共場所,私自裝設或使用高功率(耗電)型電器者(因而肇生災害者,另案處分)

4. 攜帶違禁品進入宿舍者,如不當書刊、影帶、光碟、香菸、檳榔、酒精製品等。

5. 私帶校外人士、親友或本校非住宿同學進入宿舍內者。

6. 故意破壞公物者(損壞物品另應照價賠償)。

7. 晚自習及熄燈後使用手機影響他人作息者(累犯)

8. ()假逾假未歸者。

9. 偽造外宿卡、假單簽章者。

10.  不假外出者及外宿者(含登記留宿,未經請假核准離校者)

11.  歸宿而未返家者。

12.  持有宿舍鑰匙者。

13.  同睡一張床者或是共浴者。

14.  攜帶寵物進入宿舍內或於宿舍內飼養寵物者。

15.  未經同意持有宿舍大門鑰匙(含私自複製)者。

16.  擅自攀爬宿舍欄杆、窗戶等危險動作或藉此進出宿舍及寢室者。

17.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四)  違反下列規定記大過乙次處分﹕

1. 宿舍內賭博、飲酒、偷竊者。

2. 不遵守自治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

3. 晚自習及熄燈後使用手機影響他人作息者(累犯且屢勸不聽)

4. 在宿舍內放置易燃物品(爆裂物)或可傷人之器械、槍彈等違禁品者。

5. 攜帶毒品或吸食者。

6. 參加鬥毆事件,不論首從,一律送交學生獎懲會議議處。

7. 請他人假冒家長代請假者,依校規「欺騙師長」議處。

8.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9. 不聽從宿舍輔導員、值勤教官、訓導人員之輔導管教或欺騙之行為,且態度傲慢惡劣者。

10.  破壞公物設備財產造成安全之顧慮者(如破壞滅火器等)。

11.  不假外出、未經准假外出累犯。

12.  攜帶或於宿舍內飼養有危險性之寵物者(如有毒蛇類)。

13.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五)  如違反前列規定,除依規定懲處外,另視違犯情節輕重或屢勸不聽已嚴重影響宿舍作息或安全安寧者,得予以退宿。

(六)  凡經查處評議「退宿」及「大過退宿」之處分者,得於下一學期再提出申請(三學年以一次為限),並經「重新申請住校審核小組」通過後使得重新住宿,若未能通過者將不再開放重新申請。重新申請住校審核小組成員包括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舍監、導師代表、學生代表等。

三、  如有未盡事宜,一律依校規辦理。

柒、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