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3.02.10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則
一、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所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審酌學生個別情狀,適時適當適切實施輔導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四、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不得以剝奪學生受教權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五、處罰須合乎正當程序
(一)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二)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置。
六、保護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肆、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一、對學生之輔導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1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2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3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4 危害校園安全。
5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輔導時,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必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二、對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輔導學生學業成就偏低,但未有第肆點(一)項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家長等)或補救教學。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三、一般管教措施
(一)教師為獎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下列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獎品、獎狀、獎金、獎章…等。
(二)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但若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予以書面懲處,獎懲規定另行訂定。
(三)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心理輔導。
5、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7、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四、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教師須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方可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時,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五、特殊管教措施
(一)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管教措施
1、學生如經前項「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有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且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輔導室或學務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教師並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記錄,供其參考。
2、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辦公室、實習教室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團體活動,但不得單獨留置,以避免發生意外。
3、學務處或輔導室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二)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
1、前項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管教,需監護權人到校處理者,則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2、學生違規情形,經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三)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
1、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依學生獎懲辦法達「記大過」(含以上)之處分,或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2、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1)由學務處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
(2)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如獎懲有意見分歧時,得召開獎懲委員會決議。
(4)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5)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宜、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六、實施校園安全檢查
(一)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時,教師或學校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學務處在學生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下,得依本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三)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須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學務處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四)違法物品之處理
1、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刀械、槍砲、彈藥等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務處,由學務處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2、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其他違禁物品。
3、學生攜帶上述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4、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七、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八、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輔導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九、防治校園霸凌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六)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十、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一)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二)學生須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一、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一)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後立即通報學務處,學務處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二)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伍、法律責任
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以下之違法行為:
(一)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二)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二、教師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一)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案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二)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三)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陸、紛爭處理及救濟
一、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並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提出。
三、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柒、附則
一、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學務處得依學生申請辦理改過銷過要點,其辦法另訂之,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二、本辦法提行政會報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