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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 / 學務章則及各項規定 / 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

國立水里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住校實施辦法

101.01.03初版

101.01.17校務會議通過

壹、          目的

本辦法依教育部頒訂之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及參酌本校實際狀況,本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原則訂定之;其目的在輔導遠途學生於學生宿舍住宿期間生活之照顧、輔導與管理等諸般事宜,以期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高尚品德及讀書風氣。

貳、          學生宿舍行政管理:

學生進(退)宿管理:

一、學生申請住校,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於下列時間內向學務處辦理(如附表一)。

(一)           新生在入學登記日或報到日申請。

(二)           二、三年級學生在學期末結束前統一辦理申請(次學年申請作業),惟申請核定住宿與否,以公佈之名冊為準。

(三)           期中臨時申請住宿,依宿舍住宿缺額情形決定。特殊情形者由評議委員召開申請評議會議決議住宿與否。

二、申請學生宿舍之優先順序:

(一)           外縣市及本縣市通勤極度不便之學生(優先順序按123年級為優先)。

(二)           品學兼優之學生宿舍管理幹部。

(三)           學生家庭特殊需要照顧之學生。

(四)           其它符合住校要件之本校學生。

(五)           若因申請人數過多,除依上述順序外,並依上學年在校住宿表現情形為申請優先依據。

三、凡經核定公佈之住校學生,不可私自轉讓住宿權利;經學校核准之住校學生,於公佈應搬入學生宿舍之日期,未進住學生宿舍亦無正當理由者,視同為自動放棄,學校有權提供給其他學生。

四、學生申請住校必須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單上簽章保證:「本人同意敝子弟申請住宿貴校學生宿舍,並主動與學校配合及共同輔導要求子女遵守學生宿舍之一切生活規範」;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子弟未進住學生宿舍前,主動提供子女身心困擾及疾病等資訊,以為協助學校相關輔導或訓輔人員執行公務與教育輔導之依據與參考。

五、凡於住校期間經評議退宿者,在當學期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住校。

六、學校對於提出申請或已進住學生宿舍之學生,基於對整體之住校學生生活照顧與輔導管理之需要,有權經評議後,要求家長或監護人將子女主動搬離學生宿舍,家長或監護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七、床位之編排原則,由宿舍管理員基於管理需要為之;一經編定,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請求變更或私自調動床位。

八、學生住宿一學期之時間:自學校註冊日起至期末休業式當日止。

九、住宿生如學期中因故退宿者,需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證明,經學務處核准,並辦妥一切退宿手續經核准後,方可搬出(附件二)。

十、前述之退宿之學生有正當之理由,依省公報八六年夏字七四期規定退費標準退還其部分住宿費用(伙食費之退費則按實際未用餐之餐數與日期計算):

(一)           註冊後上課前退宿者,全額退費。

(二)           上課後未逾三分之一者,退費三分之二。

(三)           上課後於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費三分之一。

(四)           上課後於三分之二者,不退費。

十一、               寒、暑假輔導課由學期中住宿同學優先住宿,原則上不開放平日未住宿同學申請。另其收費、繳、退款等,依相關處室權責與法令規範宣導辦理。

參、          住宿學生作息規定、生活輔導與安全規範:

一、 作息規定:

(一)   作息時間表:

上午

0600

0620

0630-0700

0650

起床

早點名及環境整理

早餐

住宿生

離宿

下午

1630

1720

1900

2130

2210

宿舍開門

晚餐

自由活動

晚自習

晚點名

熄燈就寢

        

(二)   詳細作息應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二、 生活輔導:

(一)               應遵守學生宿舍輔導遠途學生住校實施辦法及施行細則之一切規定。

(二)               應遵守學生宿舍輔導管理人員及訓輔人員,為維護宿舍輔導管理所規範之一切規定與輔導。

(三)               依分配指定床位進住,將內務整理好,且經常保持環境之整潔。

(四)               不攜帶違禁物品、嚴禁使用電爐、電匙、電暖氣及瓦斯爐等高風險顧慮或高功率之用品、器具。

(五)               嚴禁男、女同學進入對方宿舍寢室或未經許可讓非住校學生或親友進入宿舍寢室、留宿等情事。

(六)               住宿學生應本友愛同學之精神,相互生活照顧與課業學習;發現住宿同學問題應主動告知宿舍輔導人員或訓輔人員即時掌握與處理。

(七)               參加並遵守作息時間規定之相關生活與課業活動;未能參加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或報告;假日返校收假與否,應能確實登錄。

(八)               遵守餐廳用餐規定,不可外帶餐廳食物進入寢室或於寢室內烹煮食物。

(九)               住宿同學應瞭解並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製作、散佈、傳送等不雅檔案或文件、文字等其他形式之文件、違反者除依校規懲處外,牽涉性別平等事件者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等相關法規處理。

(十)               住校生因病而急須手術治療,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而未能及時趕往醫院者得依住校生急病送醫手術約定書處理。

三、          住校生獎懲規定

(一)       因學生獎懲實施辦法內容,以學生在校行為規範為主,並無宿舍管理相關條文。為給予住宿學生適當之獎勵與懲處,故應訂定住校生獎懲規定,相關規定應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中明訂。

(二)       住校生獎懲規定未詳盡之部分,以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為準。

四、          安全規範:

1. 假日返家,住校學生應確實返回家長或監護人之居住所在處所,不得未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往返其他等地區;凡因此而造成家庭及學校困擾者,學校得評議其退宿。

2. 非假日期間住校學生外宿視為返回家長或監護人之居住所在處所,住校生應於外宿前一日即完成申請手續,且需完成請假手續後,經由學務處(職務代理人)同意核准後始可離校。

3. 除本校學生宿舍之相關工作人員及經學校同意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商販及閒雜人等進入宿舍。

4. 凡住校學生均有義務並應接受與遵守,學校基於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之管理及生活學習所必要而訂定之所有一切措施與規範,應共同善盡個人一己之力。

五、          住校生自治幹部組織與職掌:

1. 自治幹部設立目的:

學生宿舍採自治幹部管理方式,遴選高年級同學擔任幹部服務低年級同學,承學校指導,執行宿舍內團體共同事務,如宿舍之整潔、秩序、安全等及學校交付事務,所有住宿同學應尊重自治幹部之指揮及領導。

2. 自治幹部職責相關規定應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中明訂。

肆、          住宿學生自治規範與座談會相關規定:

每學期應辦理住校學生座談會,檢討、彙整住校學生生活意見,以提昇宿舍生活管理文化,詳細辦法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伍、          公物損害賠償與個人物品保管相關規定:

一、 住校學生因善盡愛護、保管維護公物設備財產之責;並應於住宿期滿或退宿時,還清一切借用品及分配予個人使用之公物設備財產。凡人為因素之損壞或破壞,均應負賠償之責;如無人承認,則由該保管責任區內之負責者或使用者共同負賠償之責。

二、 個人財物應妥善保管;除必要之零用現金外,貴重物品儘量不要帶來學校;宿舍內亦嚴禁有財物借貸或偷竊之情事發生。

陸、          定期辦理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

為提昇住宿同學安全意識,每學期配合全校性之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實施緩降梯、滅火器、消防栓等操作演練。

柒、          留守人員執勤紀錄:

宿舍管理人員每日登載住宿學生出缺情形、宣導事項、特別注意事項等,並每日呈核校長批閱。另值班教官亦依值勤實際情形,將宿舍需特別註明事項登載於軍訓人員工作日誌。

捌、          宿舍住宿環境安全:

一、              宿舍之有關公物設備、財產使用保管與修繕,由總務處辦理。

二、              總務處應檢視宿舍逃生設備(如緩降梯、滅火器等),視需要予以更換。

玖、          宿舍緊急事件聯絡與處置:

為方便住宿學生及家長聯絡緊急事項,宿舍相關電話如下:

Ø        學務處:049-2870666230-6

Ø        男生宿舍:049-2870666331

Ø        女生宿舍:049-2870666332

Ø        教官室值勤電話:049-2870541

壹拾、               住宿學生伙食管理:

一、  為統一並確保住宿學生伙食安全與責任,所有住宿生一律加入住宿學生伙食團統一吃早、晚餐(中餐為全校性之團膳,不屬宿舍部份),不開放自行外購早晚餐(特殊身體或疾病因素者另行討論)。

二、  住校學生伙食委外,每學年末召開伙食檢討會,決定是否續約。伙食檢討會中學生代表占1/2以上。

壹拾壹、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住校生於學期中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均不實施留宿。

二、  住校學生生活輔導之相關工作,由學務處召集協調、策劃訂定、宣導與執行。

壹拾貳、本辦法未盡或未詳述之處,應依據本法訂定施行細則,以便遵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查同意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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