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學資料 / 教材 / BOT與BOO模式

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 興建-營運-移轉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 營運期屆滿後, 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案例:高鐵即BOT

 

BOT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項目融資模式,政府通過出讓建設項目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收益權,來吸收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而項目的投資者在規定的經營期限結束后,將該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地移交給當地政府。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激增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對交通、能源、環保、通信等基礎設施的需求猛增。然而,世界各國政府由于財力有限,一時難以增加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于是,BOT方式應運而生。土耳其是第一個將BOT方式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國家,在70年代末就采用BOT方式建設了阿科伊發電廠。

 

2.      BOO(Build-operate-Own) : 興建-營運-擁有
為配合國家政策,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 擁有所有權, 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案例: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興建營運BOO
      BOO垃圾焚化廠 - 雲林縣, 桃園縣南區廠, 新竹縣, 台東縣
      長生電力海湖電廠即採BOO模式

         統一高雄大型購物中心BOO計畫

 

粗略來說
BOTBOO為介於公營及民營間的開發方式
1.其較公營之經營效率為高
如有效掌握工期, 降低建設成本, 提高營運服務品質等等
2.在與純民營之比較上
BOTBOO較能獲得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資源及公權力的協助

JBOTBOO之特點 :
1.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2.提高公共建設興建與營運效率
3.促進經濟成長 (BOT皆屬重大投資案)
4.
高複雜性多邊協商
5.高度財務槓桿(舉債程度高, 自有資金比例低)
6.
高度風險性(資金龐大,又無標準制度可以依循)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